科研實驗用耗材採購方式,得依個案需求得採限制性招標精神辦理。

一、依本校採購辦法第 15 條辦理。

二、科研案件實驗用耗材(如試劑、血清等),如為延續先前或進行中之研究、實驗,且有需使用同廠牌型號之耗材以維持研究、實驗之效果一致時,得採限制性招標精神辦理該案採購;並應由需求、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,於請購單(請購規格確認表)敘明,簽報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。

三、如科研案件實驗用耗材請購時,應於請購規格確認表標註下列規範:「本案材料係延續先前或進行中之研究、實驗之耗材,為維持研究、實驗之效果一致,原則上需以本案指定之廠牌型號報價與交貨。如廠商提出書面同等品說明,佐證確能完全符合同等品條款規範,且經本校本案材料使用部門審核同意者,方接受為同等品。」。未標註者,依一般採購案件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