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案件請購規範需加註履約期限說明條款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

發文字號:長庚科大總字第1012210003號

主旨:自即日起,政府採購案件請購規範需加註履約期限說明條款。

說明:

一、依本校財務採購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規定:「廠商應於簽約日起履約期限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本(院)校指定之場所,安裝測試完畢,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。測試期間:7日曆天(包含於履約期內)。」。

二、請各單位於辦理政府採購案件時,於請購規範加註:

履約期限說明:「本案履約期限XX日,得標廠商需於履約期限屆滿前7日完成交貨(含安裝),以利得標廠商與校方請購部門進行測試驗收。」。

三、各單位設定履約期限,應考量案件規模、施作難易度、運輸方式、市面一般履約期、法定證照取得、其他配合事項等綜合評估,並考量計入測試驗收期間7日,以避免產生履約期限不合理的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