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註「同等品」時機:
1、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,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,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,應註明「或同等品」字樣,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:
(1)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,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。
(2)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、供應,容易取得,價格合理,能確保採購品質,且無代理商、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。
(3)所列廠牌之價格、功能、效益、標準及特性,均屬相當。
2、各規格中標示「同等品」或有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、專利、設計或型式、特定來源地、生產者或供應者。
3、購買儀器、設備,應註明「或同等品」字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