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申請停車證同仁,次年度將自動辦理續發作業。總務處於學年度期末時調查次年度不申請停車證同仁,如同仁表示不續申請次年度停車證者,總務處將依其意願停止發放次年度停車證;未表示不續申請者,視同繼續申請次年度停車證(本項作業程序僅適用於專任教職員,非本校專任教職員仍須逐年申請)。離職需繳回停車證。
2.申請部門主管欄位必須經主管核定。
3.申請停車證之手續費,本校專任教職員於年度換發時由總務處統一辦理薪資扣繳,非本校專任教職員或非年度換發期間需至本校出納組(或自動繳費機)繳交。所繳之費用為一次性手續費,繳交後不予退費。
4.為有效利用室內停車位,配發室內車位者,凡每學期室內停車率未達60%取消室內車位。
5.校區內停車如經管理單位違規通知達三次,取消停車(通行)資格。
6.校區內汽(機)車之管理依本校停車場管理辦法管理,服務年資計算依到職日計算。
7.違規停放車輛時,管理部門得予以上鎖違規車輛。經管理部門上鎖者,領回時應出示證明文件外,車主須至出納組(或校區內指定之地點)繳款後,憑繳款單放行。
8.出廠滿5年以上之使用中機車,申請機車停車證需繳交機車定期排氣檢驗佐證文件影本,如貼有合格證之車牌相片,或至環保署機車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http://www.motorim.org.tw/)之檢測資料查詢頁面中,查詢列印申請機車之檢測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