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
依校長室2016/04/07公告所示:需校長核定之對外發文案件,於陳簽至校長室前,先行加簽文書組,會簽後再送校長陳示。如屬核決權限由一級主管核定對外發文者,用印欄位請顯示「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」字樣陳核,僅需核准通告文書組辦理發文作業,無需會簽文書組。
函(林口本部).od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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