試劑及耗材請購作業
一、為使本校採購運作順暢與完善,檢討科研試劑耗材採購案件購買方式後,增訂「試劑及耗材請購作業」(以下簡稱本作業,試劑耗材請購操作手冊詳附件)。
二、適用對象:屬校內及校外款科研經費案件(需於本校登錄,並取得計劃案號者)有訂購合約之試劑耗材,且單項金額不高逾10萬元者。如單項金額高逾10萬元,需開立請購單依程序辦理採購。
三、核決權限:因本作業適用材料,皆訂有合約,具有標準金額,因此10萬元(含)以下,授權由「審查專人」確認已填妥計劃案號即可核定,由系統進行後續訂購程序。
四、審查專人:設定為各部門一級主管。
五、電腦作業方式:請購部門於ERP「三校合約試劑及耗材請購輸入(政府補助款專用)」螢幕,利用「關鍵字搜尋」、「請購記錄」、「常用品項」、「Excel轉檔」等功能輸入請購資料,並於「三校試劑及耗材請購OA單」電子傳簽後,經「審查專人」核准即可完成請購作業。
六、本項作業如有需調整適用對象、核決權限、審查專人者,另由總務處簽辦陳准後調整。
七、校內及校外款科研經費案件之試劑耗材,如屬尚未訂定合約之材料且單項金額3萬元以上,維持現狀至ERP「非常備材料請購輸入」開立請購單。若屬尚未訂定採購合約之材料且單項金額3萬元(含)以下,得依資材類小額材料費用報銷作業辦理。
八、本項作業自即日起開放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