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外電子發文正(副)本受文者撰寫規定。

一、電子發文對外受文者,應符合「公文電子交換地址簿公開資訊(https://www.good.nat.gov.tw/regcenter/csv/all_utf8.txt)」正確機關、學校全銜,方能電子交換發文。
二、如對象為個人之行文方式如下:
(一)電子發文:受文者為機關、學校,如僅係通知其所屬人員之公文,可於主旨或說明詳述欲通知之該機關、學校所屬單位與個人姓名,以利該機關、學校內部分文。
(二)紙本發文:受文者因故必需為個人姓名者,請以紙本用印發文。
公告承辦: 總務處文書組 柯秀君
公告期限: 2023-06-07 ~ 2024-06-06
公告編號: 6635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