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行政區域地名清冊

一、轉知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教育部書函,有關桃園市政府所轄行政區域、聚落、自然地理實體、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及街道之標準地名清冊各1份(如附件)。
二、為提升本校公文書寫、公務信件寄送及相關行政業務處理之正確性與效率,提供清冊供全校同仁下載參考使用。
批次下載附件[下載ZIP檔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