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商品檢驗法規定,凡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應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報檢驗,經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,並於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,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。 為避免採購未經檢驗合格之商品,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取得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文件(如驗證登錄證書、檢驗合格證書或符合性聲明書),商品本體上亦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,始符合規定,經濟部93年3月1日經授標字第09320050070號函已有說明(公開於本會網站)。
二、相關網址提供如下:
經濟部商品檢驗局(另開新視窗)
檢驗標識-標準檢驗局印製(另開新視窗)
檢驗標識-業者自印(另開新視窗)
應施檢驗商品查詢,依貨品分類品目資料(另開新視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