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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化「簽、稿擬辦方式」

為提升行政效能,簡化「簽、稿擬辦方式」,如說明,請查照。
一、依校長室2016/4/7公告所示:需校長核定之對外發文案件,於陳簽至校長室前,先行加簽文書組,會簽後再送校長陳示。如屬核決權限由一級主管核定對外發文者,用印欄位請顯示「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」字樣陳核,僅需核准通告文書組辦理發文作業,無需會簽文書組。
二、依法辦理或案情簡單,處理情形僅須酌加說明、析述,以及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案件,以簽稿合併陳請核判,得以簽稿併陳。
三、為維護本校對外發文、規章品質,文書組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審視,如遇受文機關全銜誤植、依據來文文號有誤、公文內文稱謂或引據錯誤及措辭不妥適等嚴重態樣,始以退件處理,尚請見諒。
公告承辦: 總務處文書組 柯秀君

公告編號: 633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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