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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用事務類設備採購金額上限與相關規定

一、為妥善使用經費,本校常用事務設備採購,經參酌市場行情,設定113年1月1日起,各項常用事務設備經費上限如下(含稅):
1、桌上型電腦(主機+鍵盤滑鼠+作業系統+液晶24吋(以下(含))寬螢幕):26,000元。
2、桌上型電腦(主機+鍵盤滑鼠+作業系統,含配件):22,500元。
3、液晶螢幕:3,500元,24吋(以下(含))寬螢幕。
4、筆記型電腦(含配件):25,000元。
5、外接式硬碟:3,000元。
6、隨身碟:700元。
7、投影機:40,000元。亮度不高於5,000流明,光源必須為為雷射,含配件與安裝,限教學或20坪以上會議室使用。非屬前項使用範圍,金額上限為30,000元。
8、數位攝影機(含配件):20,000元。
9、數位相機(含配件):15,000元。
10、一般辦公椅:1,700元。

二、校內經費採購前述設備,均適用經費上限,於特殊情況需超逾採購金額限制時,需於採購需要性呈核表敘明相關原因、成本分析、超額購置之必要性,呈校長核准,以個案方式辦理該次採購。
三、校外獎補助等經費(政府研究經費及產學合作,不適用本簽呈規定),於特殊情況採購本案常用事務設備需超逾金額限制時,須經該校外經費業管會議或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,呈校長核准,以個案方式辦理該次採購。
四、電腦教室桌上型電腦與螢幕,因屬特定教學用途,且使用一定年限後將移撥至行政單位使用,擬不列管。
五、為節約費用支出,多功能事務機及影印機、印表機以合約租賃方式為原則,特殊因素須購置時,需簽呈敘明相關原因、用量分析、擬購機型、耗材與維修成本分析、增購必要性與不以合約租賃方式取得影印機、印表機之原因,呈校長核准後請購。
六、本案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請購管制,如因物價等因素須調整時,另行檢討後簽辦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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