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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物類採購案之保固期設定與保養維護合約辦理規定

主旨:財物類採購案之保固期設定與保養維護合約辦理事宜。請 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本校財物類採購含括儀器、設備、軟體、系統、圖書、耗材等,現況每項財務採購之保固期均由單位自主設定,許多案件無論金額高低、物件繁雜度或精密度高低,部分案件保固期僅設定為一年,無法維護學校權益與減低維護負擔。

二、自本年4月1日起,管制10萬元(含)以上之儀器、設備、軟體、系統採購案,保固期原則須設定為3年(含)以上,視不同個案得予以適當增加保固期。惟如有特殊因素保固期無法達3年(含)以上者,應檢附相關資料,於採購性需要呈核表補充說明欄位詳細說明,無特殊因素者,保固期均不得低於3年。

三、另依設備保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:「新購設備試車完成後,應即將設備保固期限輸入電腦建檔,俾於設備保固期限即將屆滿前,由電腦依建檔之保固期限提前三個月傳送提示單,提示保養部門檢討設定該設備各項備品存量管制基準納入存量管制。」。保固期限前三個月,系統以提示單提示保固期。各使用單位應確實於電腦建檔保固期限。另應主動於保固期限三個月前,確認是否需有廠商應保固項目仍未完成,並依儀器、設備、軟體、系統之保養維護需要性,自行評估是否辦理保養維護合約申辦作業,以避免保固期後,因缺少必要性保養維修,導致無法正常使用或運作。

四、爾後需辦理保養維護合約之案件,如未依規定於保固期限三個月前(舊合約到期須續約者亦同)辦理合約申辦作業者,逾期辦理合約申辦作業時,應檢附陳校長核定之檢討報告,方得辦理合約申辦陳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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