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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板(地毯) 打蠟 (清洗)作業需求申請單

1.本校各單位如所屬區域有地板(地毯) 打蠟 (清洗)需求,請於14日前將本單送交總務處事務組,以利辦理委外等後續事宜。作業日經排定後,請申請單位務必公告作業訊息並通知所屬人員。
2.作業完成即由申請單位簽認,如項目與實際不符,申請單位應於簽認時於原單上補填或修正。
3.其他特殊配合事項應詳載於『備註』欄內。
4.本次施作,如非屬於總務處年度例行地板(地毯) 打蠟 (清洗)範圍,支出之費用由申請單位支出。
5.本單一式一聯:申請單位→總務處事務組審核→總務長核定→總務處事務組派工→地板(地毯) 打蠟 (清洗)作業→申請單位簽認→總務處事務組存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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