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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品搬運委託單

大型減損報廢物品與大型物品搬運委託時使用,各部門如有上述搬運需求時,請填寫「物品搬運委託單」。
1.委託搬運物品僅限於學校財物且非該單位人力能搬運者。原則上彙整於寒暑假期間整批搬運,如係緊急或量大符合清運成本效益時,得於學期間辦理搬運。私人物品不受理搬運。
2.申請搬運物品請於7日前將本單送交總務處事務組,以利辦理委外等後續事宜。
3.搬運物品如係報廢繳庫者,申請部門需事先辦妥相關核准手續,並預告資材經辦,俾利總務處作業。
4.申請單位於搬運現場需派員指示安衛注意事項、搬運人員應搬項目及到達擺放地點。
5.作業完成即由申請單位簽認,如搬運項目、數量與實際不符,申請單位應於簽認時於原單上補填或修正。搬運產生費用,由各申請單位支付。
6.其他特殊配合事項應詳載於『備註』欄內。
7.本單一式一聯:申請單位→總務處事務組審核→總務長核定→總務處事務組派工(如產生費用,加會簽申請單位)→搬運→申請單位簽認→總務處事務組存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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